为了规范导游(讲解)员活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修武旅游新形象,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讲解)员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讲解员证。
第二条 导游(讲解)员应认真学习新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修武旅游形象。
第三条 导游(讲解)员由县导游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委派。讲解证实行统一保管制度,由导服中心统一保管,带团时凭旅行社出具的派团单、双方最终确认的传真件、游客意见反馈表一并交导服中心查验后,加盖导服中心印章,领取导游(讲解)员证,行程结束后及时交回导服中心保管,讲解人员手中不得私自存放讲解证。初次不交证件的暂停其导游(讲解)员委派1周,屡教不改的暂停其委派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
导服中心派遣导游(讲解)员只委派在导服中心注册的导游(讲解)员,不在导服中心注册的原则上不予委派(特殊情况例外)。
第四条 导游(讲解)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导游服务中心或旅行社委派,未经导游服务中心或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
第五条 导游(讲解)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讲解)员证,未佩戴导游(讲解)员证的,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导游(讲解)员带团必须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必须按接待计划安排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改变旅游合同行程、增加或减少游览项目、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讲解)证3至6个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
第七条导游(讲解)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八条 导游(讲解)员必须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购物,严格执行一日游旅游团队购物不得超过一次,二日游旅游团队购物不得超过两次,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不得与超市串通隐瞒游客消费情况,损害旅行社利益,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讲解)证3至6个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
第九条 导游(讲解)员严禁从游客手中索取或购买已游览过部分景点的门票赠送或倒卖他人,违者,吊销其导游(讲解)证、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讲解)员活动,同时责令其所在旅行社停业整顿,终止其与云台山签订的门票优惠协议,取消当年度一切评优、评先及各种奖励资格,并在《修武旅游网》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导游(讲解)员不得为谋取私利在景区内或上路拦客、为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导游服务,违者,直接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
第十一条导游(讲解)员不得为谋取私利以有损修武形象的语言,威胁、欺骗游客购物,违者,直接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讲解)员工作。
第十二条导游(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讲解员证,同时对该导游(讲解)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二)引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讲解员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使旅游团队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导游(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同时对该导游(讲解)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送或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讲解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四条 经导游服务中心和旅行社委派导游(讲解)员带团的,不得无故和借故挑团或不带团,违者,暂停其委派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讲解)员证。
第十五条 旅行社借用、聘用导游应按规定给付导服费,对不按规定给付导服费的,暂停其导游委派。对于弄虚作假,由导游自己垫付导服费的,导服费充公,对旅行社通报批评,暂停其导游委派。
望各导游(讲解)员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全行业中树立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和导游(讲解)员合法权益,树立修武良好的旅游形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修武县导游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